在日常买卖、购房、装修定制、加盟合作中,商家或对方常要求”先交一笔钱锁定”,收据和合同上写的可能是”定金”,也可能是”订金”。很多当事人在交款时没留意这一字之差,等到对方违约或自己想反悔时,才发现能不能要回这笔钱、要不要赔一笔钱,结论完全不同。作为执业近三十年的律师,办理过不少因此产生纠纷的案件,本文把二者的法律界限讲清楚。
一、定金:具有担保与”罚则”功能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且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第587条规定了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简言之,定金是”担保金”,违约要承担罚则。
二、订金:通常只是预付款
“订金””诚意金””看样金”等表述,若双方未明确约定其具有定金性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预付款。它不具有担保功能,也不适用定金罚则。合同顺利履行时可抵作价款;任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订金原则上原数返还,收受方无须双倍退还,给付方也无权以”没收”对抗自身违约。
三、差别的根子在”约定”与”凭证”
能否适用罚则,核心看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为”定金”并具备担保意思。实务中切忌只写”ding金”或对”订”字含糊。建议在收据、合同、转账备注中清楚写明”定金”或”订金”;口头承诺难举证,纠纷时往往各执一词。
四、给交易方的实务提醒
- 大额交易交款前先看清条款写的是”定”还是”订”,不要被销售人员口头”都一样”误导;
- 要求对方出具注明性质的收据,金额、性质、退还条件写清;
- 商品房认购书、定制合同中的”定金”尤其要审慎——若因自身原因不签约,定金通常不予退还,签约前务必评估履约能力;
- 对”诚意金””保留金”等模糊表述,主动要求书面明确是否可退。
定金与订金虽仅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相距甚远。交易前多一分审慎,纠纷后就少一分损失。本文为法律科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