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中小企业主习惯用个人微信、银行卡收货款、付开支,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界限模糊。一旦公司欠债,这种”混同”可能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结合新《公司法》说明风险与防范,供企业主参考。
一、一个案例
甲系一人有限公司(A公司)唯一股东,长期用个人支付宝收取客户货款、用个人账户支付公司采购款,财务账册不全。A公司拖欠供应商B货款80万元,B起诉A公司并主张甲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明,A公司账户与甲个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无法区分,甲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判决甲对8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规则:人格否认与举证责任倒置
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3款特别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一人有限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股东须自证”财产独立”,否则推定混同。
三、常见”混同”情形
- 股东个人账户收公司营收、替公司付账;
- 公司资金随意转入股东个人或亲属账户;
- 财务账册缺失、公私不分;
- 股东以公司名义借款却归个人使用。
这些行为都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的高度风险,易被债权人用来”击穿”有限责任。
四、如何防范”连带”风险
- 严格区分账户:公司营收进对公账户,开支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杜绝个人账户收公款;
- 规范财务:建立独立账簿、保留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凭证;
- 一人有限公司尤其要重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这是证明财产独立的有力证据;
- 避免股东与公司、关联公司之间无偿资金往来。
公司负债时,债权人常把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股东若日常已做到账实分开、凭证齐全,可依法免除连带责任;若已存在混同,应及时补正账务、必要时咨询律师评估风险,切勿用”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注销后仍可能被追责)。本文为法律科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