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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诉”——三种情形,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并不总是走向法院审判。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当事人而言,不起诉意味着不被交付审判,是重要的程序出口。很多家属并不清楚不起诉有哪几种、各有什么后果,本文作一梳理。

一、什么是”不起诉”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不必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的不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决定。它与”法院判决无罪”不同:不起诉发生在审判之前,由检察机关作出。

二、法定不起诉:本来就不该追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若干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典型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这类属于”自始不应追诉”。

三、酌定不起诉:罪轻,依法可免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又称”相对不起诉”,常见于初犯、偶犯、自首立功、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它认可行为构成犯罪,但基于刑事政策不作追诉,当事人不因此留下有罪判决。

四、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类”疑罪从无”的不起诉,意味着现有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门槛。需注意,存疑不起诉后若发现新证据,仍可能重新追诉。

五、不起诉的法律后果与实务提醒

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当事人不被当作罪犯交付审判;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但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对”是否构成犯罪”的表述并不相同,对就业、政审等的影响也因人而异。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当事人及家属应仔细核对种类与理由,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后续影响与救济可能。

本文为法律科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