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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为何无效,签订时律师把关的三个要点

不少独居老人、无子女或子女无力照料的长者,会考虑与近亲属以外的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对方负责生养死葬,自己去世后把房产或积蓄留给对方。这本是一项兼顾养老与传承的好制度,但协议写得不严谨,极易在老人身故后被认定无效,扶养人竹篮打水,老人的真实意愿也落空。

一、先弄清: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它不同于遗嘱,也不同于赠与——它是”扶养”与”遗赠”互为对价的一份双务协议。

二、一个常见败诉情形

曾有这样的案子:老人与远房亲戚口头约定”你给我养老,房子归你”,既无书面协议,老人后来又被送进养老院、很少见面。老人去世后,亲属拿出一份只有老人签名的”说明”,主张受遗赠。法院审查后认为,所谓协议内容含糊、无法证明扶养义务实际履行,且形式上重大瑕疵,最终未支持受遗赠请求。问题就出在”内容空、证据薄、形式乱”三处。

三、律师把关要点一:扶养义务要写清、可检验

协议不能只写”负责养老”,而应明确扶养的具体内容、标准与频率:居住安排、生活费数额与支付节点、医疗陪护、丧葬办理等。越具体,越能事后证明义务是否履行,也越能防止一方以”我已经管了”草草搪塞。

四、律师把关要点二:形式规范,建议书面并律师见证

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避免老人意思表示被质疑(受欺诈、被胁迫、神志不清),建议由专业律师参与起草并当场见证,留存谈话笔录、身份与行为能力核查记录。这比事后再去证明”当时是自愿的”要稳妥得多。

五、律师把关要点三:厘清它与遗嘱的优先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都没有的,才按法定继承。也就是说,一份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后立的遗嘱。若老人后来又立了遗嘱把同一财产处分给他人,扶养人可凭协议主张权利。签订时就要把这一冲突规则讲清楚,避免事后争议。

遗赠扶养协议既能安顿晚年,也涉及重大财产处分,务必谨慎。本文为法律科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