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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骗恋人24万最高法判退

8月3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一共5件,分别涉及家风文明、职场文明、婚恋文明、出行文明四大主题。其中案例四——肖某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迅速被各大媒体转载,引发全网关注,因为案情贴近每个网络交友的人。

一、案件经过

离异的肖某通过某婚恋网站认识了周某,平台资料显示周某婚姻状态为”离异、有小孩由其抚养”。二人2012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从2014年开始互相转账。2019年双方分手,经过核对流水、扣除小额及赠与款项后,肖某共向周某多转账24万元。此时肖某才发现,周某早在1992年与案外人王某登记结婚,婚姻一直有效,”离异有娃”是周某一手编造。

肖某认为受骗,转账不是赠与,要求周某全数返还。一审法院支持了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周某返还24万元及利息

二、最高法为何判全额返还

法院的裁判思路是三层法律支撑:

第一层:违背公序良俗,转账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周某隐瞒已婚身份,通过婚恋网结识以结婚为目的的肖某,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并收取大额款项,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诚信原则。肖某以为周某单身愿与其交往,是以结婚为情感基础的认识,一旦基础事实(周某已婚)不成立,所谓的”恋爱转账”就丧失了赠与前提。

第二层: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是”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两者有因果、获益无合法依据”(《民法典》第985条、第987条)。本案中周某多收的24万元完全符合这四要件:周某获益、肖某受损、两者有因果、周某获益缺乏合法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民法典》第157条)。

第三层:隐瞒方负全部过错,受骗方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在典型意义中明确指出:隐瞒已婚事实通过婚恋网站与他人恋爱、收取他人大额转款,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既依法保护了受骗方的合法权益,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决同时认定周某行为构成对肖某的欺骗,赠与说不能成立

三、同类案件:不是孤例

8月最后一周,多地法院接连公布同类案例:

  • 福建屏南法院(8月31日):女子郑某两年间向已婚男子叶某转账8.2万余元,分手后起诉,法院调解叶某返还2万元。法院明确指出,隐瞒婚史与他人恋爱并收受大额财物,”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有悖公序良俗”,受欺骗方在受欺骗时作出的大额财产处分不是单纯赠与。
  • 广西桂林临桂区法院(8月31日):王女士与已婚男侯勇交往2年半致抑郁,王女士诉请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万,法院认定已婚者隐瞒婚史骗恋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依法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 山西运城中院(8月30日):王女士偶然发现丈夫张某8年间向KTV”女朋友”转款62万余元,二审认定属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酌情判范某返还60%即25.5万余元。

这些案例共同释放出一个清晰信号:隐瞒婚史与他人恋爱并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无论已婚方还是”小三”方,法律都不保护。

四、遇到类似情况,普通人该怎么做

如果你或身边人在网络交友中遇到类似情况,请按下面顺序处理:

1. 先核实身份再投入。 见面初期,可请对方出示身份证件或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核验婚姻登记信息。”工作忙、孩子不让、之前离过”都不构成跳过核验的理由。

2. 固定三类关键证据。(1)对方自称单身的聊天记录、朋友圈、婚恋平台资料;(2)查到的对方婚姻登记信息或配偶联系你的截图;(3)所有转账记录,按时间整理为表格并通过银行盖章打印电子流水。

3. 优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差额(扣减日常小额消费、共同支出后);若造成抑郁等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常见5000-30000元);朋友圈强制公开致歉多不被支持,可改为书面或当面致歉。

4. 转账时算清两笔账。 已婚方对外的赠与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公序良俗整体无效,原配偶完全可以另案起诉全额追回(参考西安碑林法院普法:即便受赠方主张”不知情”,也要全额返还);不要以为自己”不知情”就能安全收钱。

5. 必要时报警处理。 若对方是有组织、反复多次的”职业隐婚骗钱”或”彩礼骗婚”,可能涉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或婚姻诈骗类犯罪。

写在最后

正确的婚恋观,是法律保护家庭稳定的起点。”隐瞒已婚”听上去是情感私事,一旦涉及财产和人身,就跨入了法律调整的边界。最高法把这一类案件纳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在裁判案件,更在向全社会重申:婚恋要诚信、做事要守法、转账要看清人。无论你是单身一方、已婚一方还是原配,了解这些规则,就是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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