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律师 · 法律资讯

在网上被造谣、被恶意抹黑,第一步是固定证据:电子证据取证的四个要点

在网络侵权纠纷中,当事人最常见的失误并不是不懂法,而是证据没有了。侵权帖子被删、账号被注销、群聊记录被清空,等到起诉时手里只剩几张模糊的截图,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支撑。从执业经验看,发现被侵权后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与对方争吵,而是尽快把证据固定下来。

一、单靠”截图”往往不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已将网页、短信、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用户注册信息等列入电子数据范围,第九十四条则规定了电子数据真实性可以推定的若干情形。但在实践中,一张孤立的截图既无法反映内容所处的完整网页环境,也难以排除拼接、修改的可能,对方一旦否认,法院对其真实性的认定就会存疑。

较为妥当的做法是录屏取证:从打开浏览器或应用开始,完整展示网址栏、发布账号主页、发布时间、点赞与评论数量,再逐条展示侵权内容,中途不作剪辑;同时保存原始文件,而不是多次转发、压缩之后的版本。

二、三条取证路径,成本与证明力不同

  1. 自行取证(录屏、下载原始文件、导出聊天记录):成本最低,适合内容随时可能被删的紧急情形,应当第一时间完成。
  2. 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平台):由中立平台记录数据特征值与时间,能较好回应”事后是否被修改”的质疑,费用不高,适合内容数量较多的情形。
  3. 公证处保全公证:由公证员在其自有设备与网络环境下操作并出具公证书,证明力通常最强,适合损害较重、预计对方会激烈抗辩的案件。

可按侵权严重程度分层选择,核心内容建议至少做到第二层。

三、除了侵权内容,还有三样东西要固定

  • 侵权人身份线索:账号名称、用户编号、主页地址、历史发布内容、认证信息等。身份不明时,可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向平台发出通知,起诉后再申请法院向平台调取注册信息。
  • 传播范围:阅读量、转发量、评论数量、是否被其他账号搬运,这既关系到名誉受损程度的认定,也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
  • 损害后果:因此发生的医疗费、误工损失、订单取消、客户流失以及维权支出等,均应留存单据。

四、投诉平台与保留证据的先后顺序不能颠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通知—删除”与反通知规则: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中应当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投诉删除与后续起诉并不矛盾,但内容一旦被删除,原始页面即无法再行取证。因此顺序应当是先固定,再投诉

实务提醒

其一,人格权纠纷中的赔偿请求同样受诉讼时效制约,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停止侵害的请求虽不受时效限制,但赔偿主张宜及早提出。其二,不要以侮辱回应侮辱,反向的过激言论可能使自己由受害方变为共同侵权人。

本文为法律科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