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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给父亲办丧事,自己被登记成”死亡”四年

2019年3月,北京的张某到某殡仪馆为病故的父亲办理火化手续。没想到,工作人员在民政系统录入死亡信息时,一个手滑,把张某本人的身份信息填进了”死亡人员”一栏。

这个错误,让张某在接下来的四年多里,反复遭遇社保、医保系统异常提示。每个月,他都得手持身份证拍摄验证视频,向系统证明”我还活着”。2023年9月,他去申领失业保险金,又被相关部门以”死亡状态”为由拒绝。直到拨打市民服务热线核查,才发现问题根源在殡仪馆2019年那次录入错误。

张某把殡仪馆告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这几年为纠正身份信息来回奔波的交通费,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3万元。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殡仪馆已于2023年9月1日将信息更正完毕。张某没能拿出交通费的票据,也没有就医记录。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殡仪馆的错误登记导致张某的重要社会权益持续受限,反复自证存活确实给他的生活造成不便,也损害了他的尊严,这种精神痛苦符合生活常理。

最终,法院判决殡仪馆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驳回了交通费的诉请。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要点

这个案子虽由一次工作失误引起,但涉及几个普通人应当知道的法律问题。

第一,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限于身体伤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殡仪馆把一个大活人登记成”已死亡”,直接影响张某的社会身份和正常权益,属于对人格权益的侵害。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不一定要有外伤或就医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虽然张某没有就医记录,但四年反复自证存活、申领失业金被拒、社会评价下降等情形,已经足以认定精神损害。

第三,谁出错谁担责,但损失要有证据。

法院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却驳回了交通费诉请,原因是张某没能提供相应票据。这提醒当事人:维权时,车票、打车记录、沟通记录等尽量保存,口头主张很难被法院采纳。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如果因为机构失误导致你的身份信息、社保医保状态异常,可以按以下步骤处理:

  1. 先固定证据:截图系统异常提示、保存被拒办业务的通知或回执、记录每一次沟通的时间与对象。
  2. 找责任源头: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要求核查数据异常原因,明确是哪个部门录入错误。
  3. 要求书面更正:不要满足于口头道歉,要求责任部门出具书面更正说明,并确认系统已同步更新。
  4. 保留费用票据:因纠正错误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保留好票据和证明,便于后续索赔。
  5. 必要时起诉:如果机构拒不改正或拒绝合理赔偿,可以人格权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写在最后

四年里,每个月都要向系统证明”我还活着”,这种荒诞的经历落在谁身上都不好受。法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再小的录入错误,只要影响了普通人的基本尊严和合法权益,就必须承担责任。

如果你也遇到过类似被系统”误伤”的经历,欢迎留言,或直接关注「宋东律师所」,我们一对一解答。

本文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