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就是公司说了算,干得不满意随时可以辞退”——这是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的误区。事实上,试用期制度的本意是给劳资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间,而非赋予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说说试用期里劳动者应当了解的法律要点。
一、试用期时长有法定上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超长试用期”本身即属违法约定。
二、试用期内辞退,仍需法定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感觉不合适”“试用期内不满意”为由随意辞退。
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可主张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且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外,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免除社保、单独签订“试用协议”等方式规避义务。
四、给劳动者的实务提醒
- 入职即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试用期、期限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的,应说明具体考核依据,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 构成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
- 平时注意保留录用通知、工资条、考勤记录与沟通记录等证据。
试用期是考察期,不是用人单位的“免责期”。了解规则、留存证据,才能在权益受损时及时、有效地维权。本文为法律科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