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以为”自己写张字据把财产留给谁”就算数,结果立遗嘱人去世后,子女却为遗嘱是否有效争执不下。遗嘱要发生效力,形式要件缺一不可。民法典施行后,遗嘱形式较此前更为丰富,但每一类都有明确的法定要求。
一、民法典认可的六种遗嘱形式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分别对应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不同形式适用于不同场景,但法律对每种都设定了不可省略的形式要件。
二、各类形式的关键要件
- 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录音录像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
- 口头遗嘱:仅限危急情况,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消除后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哪些人不能当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选错见证人,可能导致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整体无效。
四、常见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此外,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指向具体、明确。
五、给家庭的实务提醒
- 立遗嘱优先选自书或公证,要件清晰、争议少;
- 内容要具体指向财产,避免”我的东西都给某某”这类含糊表述;
- 涉及房产的,立嘱后尽早办理过户或公证,减少身后确权成本;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已不保留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本文为法律科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