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律师 · 法律资讯

微信朋友圈、短视频擅自发布他人照片视频,是否侵犯肖像权?

朋友圈发张合照、短视频里用了一段路人镜头,很多人觉得”随手一发”没什么。但在法律上,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可能已经构成侵权。随着《民法典》施行,肖像权的保护规则发生了重要变化,普通人也应当有所了解。

一、核心变化: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与过去相比,构成肖像侵权不再以”营利目的”为要件,哪怕免费转载、玩笑式使用,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二、哪些行为容易被忽视

  • 未经同意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他人照片;
  • 短视频中使用路人、同事、顾客的肖像作为素材;
  • 将他人照片制作成表情包、恶搞或配图传播;
  • 商家未经顾客允许,将其照片用于门店或网络宣传。

三、合理使用的边界

并非所有使用都构成侵权。为实施新闻报道、依法履行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如集体合照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他人肖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依法可以合理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合理使用”的范围有限,不能泛化适用。

四、被侵权了如何维权

首先及时截图、录屏、公证,固定侵权证据,避免对方删除后难以举证;可先要求发布者删除内容、赔礼道歉;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相应赔偿。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尊重他人肖像权,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本文为法律科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