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律师 · 法律资讯

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社保,劳动者如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拿到经济补偿

不少劳动者以为”自己主动辞职就没有补偿”。但如果离职是因为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社保等过错,法律上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还有权主张经济补偿。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说明要点。

一、哪些情形可以”被迫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欺诈、胁迫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迫解除也能拿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与”劳动者无过错主动辞职无补偿”完全不同——区分的关键,在于离职的原因是否在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只要能证明是单位过错导致离职,经济补偿就应当支持。

三、经济补偿怎么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第47条)。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一个关键动作:把理由”说清楚”

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只是默默走人,仲裁时才主张被迫解除,却因无法证明离职原因而败诉。正确做法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明确写明”因贵司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遭遇暴力、威胁或违章指挥危及人身安全的,可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

五、实务提醒

  • 注意收集证据: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催讨记录、解除通知及送达凭证;
  • 解除通知要写明具体过错事由,并保留送达回执;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切勿拖延。

本文为法律科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