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中小企业负责人习惯以公司名义为亲友、合作伙伴的借款提供担保,认为”只要盖了公章就生效”。但《公司法》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设有严格的内部决议要求,程序存在瑕疵,担保可能被认定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下面结合一个常见情形作说明。
一、案情概要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控股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关联方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后关联方无力偿还,银行起诉A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抗辩:该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公司不应担责。
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的,参照《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司法裁判的一般思路
实践中,法院通常区分”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相对人(债权人)负有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非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对于非关联担保,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的,担保一般有效。本例中若属关联担保且银行未审查决议,担保对A公司不生效,但A公司若存在过错,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为一般规则,具体仍要结合章程、决议与过错程度认定。
四、给企业的实务提醒
- 对外担保务必按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并妥善留存决议文件;
- 规范法定代表人用印管理,避免”一句话担保””人情担保”;
- 作为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应要求并审查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关注签字与表决权比例;
- 一旦发现越权担保风险,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担保效力与可能的救济路径。
本文为法律科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