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少债务人接到法院通知,称自己被”限高”或被”列入失信名单”。很多人把二者混为一谈,甚至以为只要上了名单就永远无法翻身。其实,限制高消费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法律依据、适用前提和后果上均有明显区别。本文作一梳理。
一、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俗称”限高”。被限高后,不得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以上席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限高主要针对”有钱不履行”的消极行为。
二、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形的,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失信名单的适用以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恶意或严重失信行为为前提,惩戒力度更强,会向社会公开。
三、两者的关键区别
- 适用前提不同:限高侧重于”未按时履行”,失信侧重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 后果范围不同:失信除限制消费外,还影响贷款、招投标、担任企业高管、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 期限不同:失信名单一般期限为二年,情节特别严重可延长一至三年;限高则通常在义务履行完毕前持续有效。
四、如何依法解除
无论是限高还是失信,核心解除路径都是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内解除限制、删除失信信息。此外,当事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确认履行,或认为纳入失信、限制消费确有错误的,可向法院申请纠正。对纠正裁定不服的,还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程序涉及财产调查、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多个环节,情形各异。本文为法律科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