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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谈不拢就被强拆?被拆迁人必须知道的几个法律底线

房屋征收拆迁关系到家庭重大财产,实践中不少被拆迁人担心”补偿没谈妥就被强拆”。了解法律划定的几条底线,才能在谈判和维权中掌握主动。

一、谁有权作出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并应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简单说,能作出征收决定的,是县级以上政府,不是开发商,也不是村委会。

二、”先补偿、后搬迁”是硬原则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方应在约定或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法律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断热、断气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三、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强拆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政府说拆就能拆”。事实上,只有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强制搬迁须经法院裁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强拆。未经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四、补偿谈不拢时的法定救济

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复议或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诉权,是阻止违法强拆、争取合理补偿的关键,不要等到房屋已被拆平才想起维权。

五、实务提醒

一旦得知征收信息,应尽早收集并保存: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房屋及室内财物照片视频、与征收方的沟通记录等。遇到威胁逼迁、违法强拆,第一时间报警、录像取证,并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签署空白或内容不明的协议。

本文为法律科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