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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遗产分割时能多分吗?——民法典第1130条解读

遗产继承纠纷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兄弟姐妹中,有人长年与父母同住、悉心照料饮食起居、支付医药费用,有人则音讯稀少、很少过问。父母离世后,尽孝的一方能否在分割遗产时”多拿一些”?法律对此有明确态度。本文结合民法典继承编,解读第1130条关于”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遗产”的规定。

一、法律如何规定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与之相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什么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条文中的”主要扶养义务”,通常指在经济上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或在生活上给予主要照料、护理,且持续时间较长、程度明显重于其他继承人。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要求继承人牺牲全部自我,而是相对于其他继承人,其在物质供养、日常陪伴、疾病护理等方面付出更为突出。共同生活往往是有力佐证,但并非唯一标准——异地子女若长期稳定承担主要费用,同样可能被认定。

三、与”丧失继承权”不是一回事

实践中容易混淆两个概念:第1130条规定的”少分或不分”,针对的是有能力有条件却不尽义务的一般情形,属于一种分配上的倾斜;而《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针对的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或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等情形,后果是根本失去继承资格。二者性质、程度均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四、给当事人的实务提醒

“多分”的主张需要证据支撑。建议平时注意留存: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证明、医疗费及生活费用支付凭证、护理记录、邻居或社区出具的照护证明、通话与转账记录等。发生争议时,可先由继承人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由法院结合证据酌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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