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二手”谷子”市场很热。谷子是英文 goods 的音译,说白了就是动漫、游戏、偶像这些 IP 衍生出来的周边商品——徽章、立牌、挂件、小卡、盲盒,年轻人叫它”谷子”,买它叫”吃谷”,大家凑在一起叫”谷圈”。
北京东城法院最近梳理了一批二手”谷子”交易引发的案子,从中归纳出三类最常见的法律风险。今天就借这几个判例,把话说透。
一、盗版”谷子”,不能拿”二手”当挡箭牌
第一个案子:杨某喜欢一款知名玩偶,最初是买正品回来自己改色、涂装,作品发到社交平台后有人来问价,他就接单改色。但后来,他开始自己仿制同款玩偶,挂到二手平台和微信渠道销售,每件价格远低于正品。品牌方发现后,把杨某告上法院。
杨某的抗辩理由挺有意思:他说自己卖的是自购的玩偶,或者涂装过的二手玩具,不构成侵权。
法院没采纳这个说法。改色、涂装、做旧,本质上是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谓”二手””自制”,既不能掩盖制假售假的事实,也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理由。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杨某停止侵权、销毁专用设备和模具,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理开支等共 173620 元。
爱好者对自己合法持有的正品做个个性化改造再转卖,一般不侵权;但你仿制别人的作品来卖,就别想披”二手”的外衣钻空子。创造”谷子”的人,应当被尊重;购买”谷子”的人,也别把仿冒品当宝贝。
二、绕开平台私下转账,货不对版维权成本陡增
第二个案子:杨某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看中了曾某挂出的”谷子”,谈妥价格后,曾某引导杨某某不要在平台内下单,而是分别通过平台和微信扫码分两笔付款。
收到货后,杨某某发现少发、货不对版。联系曾某退货,对方一开始答应,快递寄回去后却拒收,最后只退了一部分钱。
这种”绕开平台、私下转账”的操作,在二手交易市场里很常见。很多人图省事,觉得反正都认识了、东西谈好了,何必还要走平台流程。
问题在于,平台内交易通常有资金存管、交易记录留存、售后申诉这几道保险。绕开平台,这几道保险一并失效。对方一旦货不对版、拒收快递、拉黑失联,你手里的证据只剩自己手机里的几张截图,证据链薄得可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给出了明确的解除权: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支持杨某某的诉求:判决双方合同解除,曾某返还货款、资金占用费等共 10180 元。
但要提个醒:如果当初就在平台内下单,留存完整的下单记录、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签收凭证,判决不需要等这么久,也不会出现”快递寄回去被拒收”的糟心事。事前的便利,换的是事后的麻烦。
三、未成年人高额”吃谷”,未经追认的购物不发生效力
第三个案子:2010 年出生的小冯,平时用妈妈的手机刷短视频。某次在直播间看到二手动漫盲盒周边,前前后后下单花了两万多,大多已经拆开。母亲发现后联系商家退货,把货寄回,商家只退了一部分,剩下的不再处理。监护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定小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其购买行为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且事后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购买行为依法不发生效力。
判决商家退还原告所主张的货款 2055.5 元。
这个案子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可以独立实施的,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其他行为未经同意或追认,不发生效力。
法律给未成年人这层特殊保护,不是要否定孩子的兴趣,而是帮助他们避免因冲动消费背上不该有的负担。但这种保护要落到实处,前提是监护人自己先守好支付密码、看住消费路径。
二手”吃谷”,怎么避开这三个坑?
第一,正版优先。改色、涂装、个性化,没有问题;仿制他人作品对外销售,越线了。买到疑似仿品,可以向品牌方或平台投诉,保存好商品实物、购买凭证、聊天记录。
第二,交易留在平台内。绕开平台 = 放弃资金存管 + 放弃交易记录 + 放弃售后申诉。三个”放弃”叠加,踩坑概率几何级上升。
第三,家长保管好支付密码。指纹解锁、免密支付、跳过二次确认这些”便利”,放在未成年人手里就是漏洞。
东城法院的提示很朴素:喜欢”谷子”,更要守好法律边界。法律保护创新、保护诚信,也守护每一个热爱生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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