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期房,最怕两件事:到了约定交房日期开发商却交不了房,或者收了房却迟迟拿不到不动产权证书。不少购房者在签约时没留意违约条款,事后维权举棋不定。本文从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两个层面,说明购房者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一、逾期交房:可主张违约金,甚至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会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标准(多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几计算)。购房者可据此要求开发商支付自约定交房次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的违约金。
若逾期达到合同或法定的”根本违约”条件(如逾期超过约定期限),购房者还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合同是否约定了明确的解约权,直接决定能否”退房”,需结合具体条款判断。
二、逾期办证:损失不止”拿不到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合同约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仍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未满一年的,可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办证迟延还可能影响子女入学、房屋转让、抵押融资,这些间接损失主张时需有相应证据支撑。
三、违约金”过低”或”过高”均可请求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予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适当减少。实务中,若约定违约金明显不足以弥补租金等实际损失,购房者可举证请求调增;开发商也可能以过高为由请求调减。双方均应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举证。
四、实务提醒:维权前先固定证据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 购房款支付凭证(发票、银行流水);
- 开发商发出的交房通知、催告函或延期公告;
- 双方沟通记录(微信、函件)。
逾期交房、办证纠纷专业性强,涉及合同条款解释、违约金计算与举证责任。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尽早携带合同与付款材料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主张违约金还是行使解约权更为有利。
本文为法律科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