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律师办得越久,越会有一个感受:很多案子本不必打。当事人当初办事时省下的那点手续,最后往往变成法庭上无法弥补的举证障碍。律师见证属于非诉法律服务,作用是在事情发生的当下,由律师对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见证文书,把事实固定下来。下面结合三类高发情形说明。
情形一:亲友之间的大额借款
这是最典型的”因为熟才出事”。常见的争议形态大致有几种:只有转账没有借条,对方主张是赠与或投资款;借条写了金额却没写还款期限和利息,导致时效起算和利息主张都成问题;款项转给了借款人配偶或指定的第三人账户,事后借款主体产生争议。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对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仅有转账凭证而借款人抗辩系其他法律关系的,出借人还需就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借款合意、款项交付、还款安排三者同时被固定,且由第三方专业人员确认签署时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情形二:股权代持
因资格限制、身份原因或商业安排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情况并不少见。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有效;但这种效力仅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当然对抗善意第三人。
风险集中在两处:一是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二是名义股东自身负债导致代持股权被查封执行。除了签署内容周延的代持协议,还应当同步固定实际出资的资金流向、公司其他股东的知情或确认、分红与表决权的行使安排。律师见证可以把这一整套材料在同一时点固定,避免日后被质疑为事后补签。
情形三:老年人订立遗嘱
遗嘱继承纠纷中,最常见的攻击点不是遗嘱内容,而是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一方常主张老人订立遗嘱时已患有认知障碍,或系受他人胁迫、误导。此时,一份仅由亲属见证的自书遗嘱,很容易陷入各执一词的僵局。
-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由律师担任见证人,并同步做好订立过程的记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上述争议空间。
需要说明的边界
律师见证不同于公证,二者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依据并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律师见证文书也不等于争议一定不会发生,它的作用是提高事实认定的确定性、降低举证难度。对于法律明确要求办理公证或登记的事项,仍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结语
非诉服务的价值,往往要在若干年后才显现。事前多花的半天时间,可能省下的是几年的诉讼周期。凡涉及金额较大、关系较近、时间跨度较长的安排,都建议在签字之前先听一次专业意见。
本文为法律科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